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公证员中文考试内容题库)

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

(2026年3月)

纽约州州务院(New York Department of State)

执照服务处(Division of Licensing Services)

官方网站:https://dos.ny.gov

州长:Kathy Hochul

州务卿:Walter T. Mosley

【中文译文说明】

本文件为所附《Notary Public License Law (March 2026)》的完整中文翻译,按原文件22页顺序整理。为便于理解,部分重要法律术语在中文后保留英文。法律条文、案件名称、法条编号和金额均尽量依照原文保留。原文中以“***”省略的部分,本译文也标记为“原文省略”。本译文仅供阅读、学习和备考参考;如用于法律事务,应以纽约州州务院公布的英文原文为准。

常用术语对照:

Notary Public = 公证员

Acknowledgment = 签署确认/承认(确认本人签署文件)

Affidavit = 宣誓书

Oath = 宣誓

Affirmation = 郑重确认(与宣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Jurat = 宣誓证明语/宣誓证明部分

Commission = 公证员任命/任职资格

Electronic Notarial Act = 电子公证行为

原文第1页

公证员执照法

(2026年3月)

纽约州州务院

执照服务处

https://dos.ny.gov

Kathy Hochul,州长

Walter T. Mosley,州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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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2页

引言

公证员由州务卿任命。申请公证员任命的人必须向执照服务处提交申请表原件,并缴纳60美元费用。申请表中包括就职宣誓,该宣誓必须经过宣誓并公证。除申请表和费用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考试通过证明(pass slip)”,证明其已经参加并通过公证员考试。考试会在全州各地定期举行。已获准在纽约州执业的律师,可以无需参加考试而被任命为公证员。公证员的任期为4年。

公证员通常在其居住县获得任命。州务卿收到并批准申请后,会将公证员的任命文件、就职宣誓原件以及公证员签名转送至相应县的县书记官(County Clerk)。县书记官负责保存公证员任命和签名记录。公众随后可以在县书记官办公室查阅该记录并核验公证员的“官方签名”。

应申请,县书记官可以对公证员在文件上的签名进行认证,并证明该公证员具有签署该文件的权限。当文件将被用于纽约州以外地区时,通常需要取得这种认证。预计经常在其居住县以外的其他县签署文件的公证员,可以选择在纽约州其他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备案“官方资格证明(certificate of official character)”。

州外居民:居住在纽约州以外、但已获准在纽约州执业并在纽约州设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视为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县的居民。除律师以外的非纽约州居民,如果在纽约州设有办公室或营业地点,也可以成为纽约州公证员。其就职宣誓和签名必须备案于其办公室或营业地点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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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3页

公证员执照法 – 法条目录

一、职业行为

【任命与资格 – 《行政法》(Executive Law)】

§130 公证员的任命

§131 任命程序;费用与任命文件

§132 公证员官方资格证明

§133 公证员签名认证

§140 《行政法》第14、15款

《选举法》(Election Law)§3-200、§3-400

【《公职人员法》(Public Officers Law)】

§3 任职资格规定

【《县法》(County Law)】

§534 县书记官;公证员的任命

【其他】

州议会议员

治安官(Sheriffs)

公证员 – 取消资格情形

二、权力与职责

【《行政法》】

§134 县书记官的签名和印章

§135 公证员的一般权力与职责;兼具律师身份的公证员

§135-a 未经任命而以公证员或宣誓官身份行事;职务欺诈

§135-b 公证员广告

§135-c 电子公证

§136 公证收费

§137 公证员权限说明

§138 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或雇员的公证员及其他官员的权力

§142-a 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公证员和宣誓官行为的有效性

【《不动产法》(Real Property Law)】

§290 定义;本章效力

§298 州内签署确认和签署证明

§302 已婚女性的签署确认和签署证明

§303 签署确认的必要条件

§304 由签署见证人作证明

§306 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证书

§309-a 纽约州内签署确认或证明的统一证书格式

§309-b 纽约州外签署确认或证明的统一证书格式

§330 官员渎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3 哪些不动产转让文件不得登记

【特别说明】

《银行法》§335

《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Rule 3113

《家庭关系法》§11

《公职人员法》§10

三、限制与违法行为

【《司法法》(Judiciary Law)】

§484 非律师不得在纽约州执业法律业务

§485 违反前述部分规定构成轻罪

§750 法院对刑事藐视行为的处罚权

公证员非法从事法律业务

遗嘱

【《公职人员法》】

§67 公职人员收费

§69 禁止对某些官方宣誓收取费用

【《行政法》】

公证员失职及免职

【《刑法》(Penal Law)】

§70.00 重罪监禁刑期

§70.15 轻罪和违法行为的监禁刑期

§170.10 二级伪造

§175.40 出具虚假证明

§195.00 公职人员不当行为

公证员应请求必须履行职务

伪证

四、公证员法规

纽约州法规汇编 Title 19 NYCRR, Part 182

§182.1 公证员广告

§182.2 定义

§182.3 公证行为要求

§182.4 电子公证行为的附加要求

§182.5 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

§182.6 身份证件分析

§182.7 身份核验(Identity Proofing)

§182.8 通信技术

§182.9 记录保存与报告

§182.10 申请、登记与续期

§182.11 费用

五、定义与一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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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4页

限制与违法行为目录(续)

【《刑法》】

§70.00 重罪监禁刑期

§70.15 轻罪和违法行为的监禁刑期

§170.10 二级伪造

§175.40 出具虚假证明

§195.00 公职人员不当行为

公证员应请求必须履行职务

伪证

【公证员法规】

纽约州法规汇编 Title 19 NYCRR, Part 182

§182.1 公证员

§182.2 定义

§182.3 公证行为要求

§182.4 电子公证行为的附加要求

§182.5 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

§182.6 身份证件分析

§182.7 身份核验

§182.8 通信技术

§182.9 记录保存与报告

§182.10 申请、登记与续期

§182.11 费用

定义与一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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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5页

职业行为

州务卿认为,公证员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具体、逐步程序履行公证职责,而以其他方式使用公证员职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通过电话取得签署确认或宣誓书,或者在作出签署确认或宣誓陈述的人并未实际亲自出现在主持公证的公证员面前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办理签署确认或宣誓书,都是违法的。

所有公证员都应特别注意法院对这类失职行为作出的以下说明:

“法院再次明确谴责公证员在接受签署确认或宣誓书时,未要求作出确认的一方或宣誓人本人到场的行为;任何公证员如此违反其法定职责,法院都将视为严重职业失当。”(Matter of Napolis, 169 App. Div. 469, 472。)

“不动产权利的有效性依赖于这些签署确认,而保障这些产权安全的唯一方式,就是公证员和宣誓官忠实履行职责,要求文件当事人本人到场,并且除非公证员实际认识当事人,或者已经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证明文件签署人的身份,否则始终拒绝签发证书。”(Matter of Gottheim, 153 App. Div. 779, 782。)

州务卿同样不能接受草率地执行宣誓程序。合法主持宣誓的最简单形式可以是:

“你是否郑重宣誓,你所签署的这份宣誓书中的内容正确且真实?”(Bookman v. City of New York, 200 N.Y. 53, 56。)

对于因良心原因不愿宣誓的人,可以改用下列郑重确认。该确认在法律上与宣誓完全等效,并具有同等约束力:

“你是否郑重、真诚并真实地声明和确认,你所作的陈述真实且正确?”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完成,而且必须是宣誓人当时明确、主动的行为,使其有意识地承担宣誓义务。(同上,引用 People ex rel. Kenyon v. Sutherland, 81 N.Y. 1;O’Reilly v. People, 86 N.Y. 154, 158, 161。)

除非公证员同时是律师,否则公证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法律执业。以下列举若干属于法律执业而公证员不得进行的活动;违反者可能被州务卿免除公证员职务,并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处。公证员:

1. 不得提供法律意见。公证员不得起草任何种类的法律文件,例如遗嘱、契据、买卖凭证、抵押文件、动产抵押、合同、租约、要约、选择权文件、公司成立文件、权利解除文件、工程留置权、授权委托书、诉状,以及任何法院认定属于法律文件的材料,包括简易驱逐程序文件、破产文件、宣誓书等。

2. 不得招揽法律业务并将业务转介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也不得因向律师转介业务而收取金钱或其他对价。

3. 不得与律师分成或同意分成其公证费用,也不得从律师承办的任何法律业务中收取律师费的一部分。

4. 不得在任何报纸、广告或其他传播材料中宣称,也不得向任何人表示自己拥有超出公证员任命法律所授予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特别提醒公证员:不要对遗嘱的签署作“签署确认(acknowledgment)”。这种确认不能被视为与遗嘱随附的“见证条款(attestation clause)”等同。(参见“Attestation Clause”的定义。)

任命与资格 – 索引

《行政法》§130 公证员的任命

《行政法》§131 任命程序;费用

《行政法》§132 官方资格证明

《行政法》§133 公证员签名认证

《行政法》§140 纽约市宣誓官(Commissioner of Deeds)

《选举法》§3-200、§3-400 选举委员会委员

《公职人员法》§3 任职资格

《县法》§534 县书记官;公证员任命

纽约州宪法 第III条§7 州议会议员

纽约州宪法 第XIII条§13(a) 治安官

其他:取消资格情形

《行政法》§130 公证员的任命

1. 州务卿可以根据其判断,为纽约州任命其认为适当数量的公证员;公证员的管辖权与纽约州边界范围相同,即可在全州范围内履职。公证员任期为4年。公证员申请的形式和应列明的事项,由州务卿规定。

任何被任命为公证员的人,在任命时必须是纽约州居民,或者在纽约州设有办公室或营业地点。纽约州居民公证员如果搬到州外,但仍在纽约州保留办公室或营业地点,不因此自动丧失公证员职务。非纽约州居民公证员如果不再在纽约州拥有办公室或营业地点,即视为其公证员职务空缺。纽约州居民公证员搬离纽约州且未在纽约州保留办公室或营业地点的,也应视为其公证员职务空缺。

接受纽约州公证员职务的非居民,即视为指定纽约州州务卿作为可以代表其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的人。

州务卿在向申请人签发公证员任命前,除非申请人是在纽约州正式获准执业的律师和法律顾问,或者是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中通过法院书记官系列公务员晋升考试后被任命的法院书记官,否则州务卿必须确认申请人具有良好品行,具有相当于普通学校教育的教育程度,并熟悉公证员的职责和责任。

但是,如现任公证员在任期届满前向县书记官申请重新任命,或者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县书记官申请重新任命,州务卿可以免除上述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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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6页

《行政法》§130(续)

如果某人在上述续期期间届满后才向县书记官申请重新任命,而其未能及时申请是因为被征召或入伍加入美国武装部队,州务卿也可以免除上述资格要求,但其必须在退伍后1年内提出重新任命申请,且退伍性质不得为不名誉退伍;如申请人符合《退伍军人服务法》第1条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状况”,则应在其以非“不良行为”或非“不名誉”方式退伍后1年内申请;如申请人属于该法第1条定义的“已退伍LGBT退伍军人”,也应在其以非“不良行为”或非“不名誉”方式退伍后1年内申请。

无论何种情况,是否任命或重新任命申请人,均由州务卿酌情决定。州务卿可以因失职暂停或免除其任命的任何公证员,但不得在未向拟免职者送达指控副本并给予其陈述和听证机会的情况下作出免职决定。

任何人在纽约州或其他州、领地被判犯罪后,不得当然被任命为公证员,除非州务卿依照所有适用法律要求(包括《矫正法》第23-A章)作出认定,认为该犯罪定罪并不构成任命障碍。

2. 已经在纽约州记录法院正式获准执业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只要其律师执业办公室设在纽约州,即使其居住在或迁居到与纽约州相邻的州,也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并继续保留该职务。为本条及本章后续条款之目的,此人视为其执业办公室所在县的居民。

§131 任命程序;费用与任命文件

1. 公证员任命申请人应当向州务卿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交已在有权主持宣誓的人面前正式签署的就职宣誓及本人签名。

2. 州务卿在确认申请人具备任职能力和良好品行后,应向其签发任命文件;申请人随申请提交的官方签名和就职宣誓同时生效。

3. 州务卿应向每名任命申请人收取60美元、不可退还的申请费,费用应与申请一并提交。签发任命文件不再另行收费。

4. 应向被任命人发送公证员身份证明卡,上面注明被任命人的姓名、地址、县和任期。

5. 州务卿应在次月10日前,将注明日期的任命文件、就职宣誓的经认证副本或原件、官方签名以及申请费中划拨的20美元,转送至被任命人居住县的县书记官。

6. 县书记官应当对州务卿依据本条转送至其办公室的任命文件和官方签名建立适当索引。

7. 申请重新任命公证员的人,应向州务卿提交重新任命申请,并同时提交在有权主持宣誓的人面前正式签署的就职宣誓及本人签名。

8. 州务卿在确认重新任命申请完整后,应向申请人签发任命文件;申请人所提交的官方签名及就职宣誓同时生效。

9. 州务卿应向每名重新任命申请人收取60美元、不可退还的申请费,与申请一并提交;签发任命文件不再另收费用。

10. 州务卿应在次月10日前,将注明日期的任命文件、就职宣誓的经认证副本或原件、官方签名,以及从申请费中划拨的20美元(另加法律可能要求的利息),转送至被任命人居住县的县书记官。州务卿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送这些记录和费用。

11. 县书记官应对州务卿依据本条转送的任命文件建立适当记录。

12. 除在重新任命申请中直接变更信息外,公证员变更姓名或地址时,州务卿应收取10美元、不可退还的费用。

13. 公证员身份证明卡遗失、毁损或损坏后,可以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申请补发,并缴纳10美元、不可退还的费用。补发卡正面应盖有“duplicate(补发件)”字样,其号码与被替换的原卡相同。

§132 公证员官方资格证明

州务卿或公证员任命备案县的县书记官,可以证明该公证员的官方资格。任何公证员也可以将其亲笔签名和官方资格证明备案于纽约州任何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以及设有登记官(register)的县的登记官办公室;此后,该县书记官即可证明该公证员的官方资格。

州务卿每签发一份官方资格证明收取1美元。任何已接受官方资格证明备案的县书记官或登记官,每办理一次备案收取1美元。县书记官每签发一份加盖印章的官方资格证明,也收取1美元。

§133 公证员签名认证

如某公证员已经在某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取得资格,或者已在那里备案亲笔签名和官方资格证明,则应申请并缴纳3美元费用后,该县书记官应当在由该公证员于纽约州任何地点签署的任何签署证明、签署确认或宣誓证明上附加一份由县书记官签名并盖章的认证证书。

该证书应说明:该公证员的任命记录或官方资格证明及亲笔签名已在县书记官办公室备案;在进行相关签署证明、签署确认或宣誓时,该公证员依法有权办理该行为;县书记官熟悉该公证员的笔迹,或者已经将该证书上的公证员签名与其办公室备案的亲笔签名进行比较,并相信该签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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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7页

§133(续)

附有县书记官认证证书的文件,如在纽约州某县依法需要县书记官证明方可作为证据或登记,则该文件可被作为证据宣读或依法登记。

§140 《行政法》

14. 任何曾按规定被免除纽约市宣誓官(Commissioner of Deeds)职务的人,此后不得再次被任命为该职务,也不得再被任命为公证员。

15. 任何已被免职的人,在知道自己已经被免职后,仍以纽约市宣誓官或公证员身份签署或制作任何文件的,构成轻罪。

《选举法》§3-200、§3-400

选举委员会委员或选举监察员有资格担任公证员。

《公职人员法》§3

任何曾因违反1917年5月18日颁布的美国《选择性征兵法》或其修正、补充法律,或者1940年联邦《选择性训练与服役法》及其修正、补充法律而被定罪的人,不具有担任公证员的资格。

《县法》§534

每一位县书记官都应当从其工作人员中指定至少一名公证员,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于县书记官办公室向公众免费提供文件公证服务。由县书记官依据本条任命为公证员的人员,免缴《行政法》§131规定的考试费和申请费。

其他规定

州议会议员:

纽约州宪法规定:“如果州议会议员被任命担任纽约州政府下的任何民事公职……其接受该职务即使其州议会席位空缺;但是,州议会议员可以被任命担任不领取报酬的公职。”(纽约州宪法第III条§7。)鉴于公证员任命权已经由州长和参议院转移给州务卿,州议会议员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1927, Op. Atty. Gen. 97。)

治安官(Sheriffs):

“……治安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纽约州宪法第XIII条§13(a)。)

公证员 – 取消资格情形:

一个人即使原则上有资格担任公证员,也可能因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中具有利益关系而不得在该事项中履行公证职务。一般规则是:如果公证员是交易的一方,或者对交易具有直接的金钱利益,则该公证员无权在该交易中担任公证人。

例如:在财产转让或抵押交易中,如果公证员本人是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则不得为出让人或抵押人办理签署确认;如果公证员是信托契据中的受托人,也同样不具备资格;当然,公证员如果自己就是出让人,也不能为自己的签署办理确认。如果公证员因相关财产转让而获得担保等经济利益,也不得对该文件办理签署确认。

纽约州法院已经判定,如果签署确认由在该财产转让或文件的一方中具有财务或受益利益的人办理,该签署确认无效;抵押权转让在其中一名受让人面前办理签署确认,也属无效;公司成立证书中,一名发起人为其他签署证书的发起人办理签署确认,同样不产生法律效力。

权力与职责 – 索引

《行政法》§134 县书记官签名和印章

《行政法》§135 权力与职责

《行政法》§135-a 未经任命行事、职务欺诈

《行政法》§136 公证费用

《行政法》§137 权限说明

《行政法》§138 公司相关公证员的权力

《行政法》§142-a 公证行为有效性

《不动产法》§290 定义

《不动产法》§298 州内签署确认和证明

《不动产法》§302 已婚女性签署确认和证明

《不动产法》§303 签署确认的必要条件

《不动产法》§304 由签署见证人作证明

《不动产法》§306 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

《不动产法》§309 公司签署确认(目录原文如此列示)

《不动产法》§330 渎职官员责任

《不动产法》§333 不得登记的转让文件

《银行法》§335 未支付保险箱租金

CPLR Rule 3113 由公证员主持证言录取

《家庭关系法》§11 无主持结婚仪式权限

《公职人员法》§10 主持公职人员宣誓

《行政法》§134 县书记官的签名和印章

县书记官在公证员官方资格证明上的签名和印章,或者县书记官在对公证员或宣誓官的签名及行为进行认证的证书上的签名,可以采用摹印、印刷、盖章、摄影复制或雕刻方式制作。

§135 公证员的一般权力与职责;兼具律师身份的公证员

任何依法取得资格的公证员,在纽约州全境内均有权:主持宣誓和郑重确认;接受宣誓书和证言;接受并证明契据、抵押、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要求承兑或支付国内外汇票、本票及书面债务凭证,并在不承兑或不付款时根据情况制作拒付或拒绝承兑证明;以及为了在其他司法辖区使用文件,可以行使国际法、商业惯例或其他政府、国家法律允许公证员行使的其他权力和职责,但行使这类权力时必须注明该其他司法辖区的名称。

《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2026年3月)》完整中文翻译 · 仅供学习参考,以英文官方原文为准

原文第8页

§135(续)

在纽约州正式获准执业的律师,如果同时是公证员,可以根据其判断,就任何事项、索赔、诉讼或程序,为其客户主持宣誓或郑重确认,或者接受客户的宣誓书或签署确认。

公证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有任何失职行为,应对因此受损的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本票到期不付款,或者汇票、支票、汇票草稿不承兑或不付款时制作拒付证明并发出必要通知和证书(包括在使用时加盖公证印章),公证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取超过75美分的费用;每份通知最多可收取10美分,且同一票据的通知最多按5份计费。任何拥有公证印章的公证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被要求时应当免费在拒付证明上加盖其印章。

§135-a 未经任命而以公证员或宣誓官身份行事;职务欺诈

1. 任何人在尚未被正式任命为公证员或宣誓官之前,却向公众表示自己有权以公证员或宣誓官身份行事,或者使用、宣传“公证员”“宣誓官”或任何语言中的等同称谓,使他人产生其已经具有该资格的印象;或者

2. 已任命的公证员或宣誓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务时实施本法未另行规定处罚的欺诈或欺骗行为;

均构成轻罪。

§135-b 公证员广告

1. 本条不适用于已获准在纽约州执业的律师。

2. 公证员如果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宣传其公证服务,必须在该广告中以同一种语言张贴以下声明:“本人不是持有执照的执业律师,不能就移民或任何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费用。”

3. 公证员不得在任何宣传公证服务的广告中使用某种外语词汇,使人认为或暗示该公证员是在纽约州或美国其他司法辖区获准执业的律师。州务卿应通过规章指定哪些外语词汇被视为表示或暗示公证员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并禁止受本条约束的公证员使用这些词汇。

4. 本条中的“广告”包括所有旨在通知、推广或描述公证员有偿服务的材料,包括名片、宣传册和通知,无论以印刷还是电子形式发布。

5.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州务卿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的人,可能承担最高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公证员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时,州务卿可以暂停其公证员资格;第三次违反时,可以将其免职,但必须先向公证员送达指控副本并给予其陈述和听证机会。本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可以由纽约州总检察长主动或应州务卿请求提起诉讼追缴。

6. 州务卿可以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则和规章,包括规定公证员必须张贴声明的字体大小和样式。

§135-c 电子公证

1. 定义

(a) “通信技术(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是指一种电子设备或流程,其:(i) 能够使公证员与远程人员通过视觉和声音同时实时交流;并且 (ii) 在必要且符合其他适用法律时,能够协助与存在视力、听力或语言障碍的远程人员进行交流。

(b) “电子(electronic)”与《州技术法》(State Technology Law)§302第1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c) “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是指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d) “电子公证行为(electronic notarial act)”是指公证员本人实际位于纽约州境内,针对电子记录或涉及电子记录,并使用州务卿授权方式实施的官方行为。

(e) “电子公证员(electronic notary public / electronic notary)”是指已经向州务卿登记其具有实施电子公证行为能力的公证员。

(f)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与《州技术法》§302第3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

(g) “本人/主行为人(principal)”是指以下个人:

(i) 其签名出现在被公证的记录上;

(ii) 已接受公证员主持的宣誓或郑重确认;或

(iii) 在接受公证员主持的宣誓或郑重确认后,其签名出现在被公证的记录上。

(h) “记录(record)”是指记载在有形媒介上,或以电子或其他媒介存储,并且能够以可感知形式调取的信息。

2. 任何依本章取得资格的公证员,都可以使用音视频通信技术实施电子公证行为,使公证员能够与本人实时互动,但必须满足本条全部条件。

(a) 电子公证中识别文件签署人的方法,应与纸质公证要求的方法相同;但是,使用通信技术实施的电子公证行为,还必须符合州务卿通过规章批准的标准。相关规章至少应包括:

(i) 信号传输必须能够防止交流参与者以外的任何人通过合法手段截取;

(ii) 通信技术必须允许公证员与本人进行实时、现场交流;

(iii) 通信技术必须允许公证员在公证行为发生时与远程人员交流并确认其身份;

(iv) 对远程人员身份认证,应要求使用两种或以上不同流程,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并阻止欺诈;但可以允许公证员对文件签署人的亲自认识满足该要求。

《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2026年3月)》完整中文翻译 · 仅供学习参考,以英文官方原文为准

原文第9页

§135-c(续)

(b) 如公证员使用视频和音频会议技术确认文件签署人的身份,电子公证员必须保留该视频、音频会议的录像副本,并记录使用过的其他身份证明类型。该录像必须自交易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3. 登记要求

(a) 在实施任何电子公证行为之前,公证员必须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向州务卿登记其实施电子公证的能力,并缴纳由规章规定的费用。

(b) 公证员在登记电子公证能力时,必须向州务卿公证处理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i) 申请人当前任命所使用的姓名及完整邮寄地址;

(ii) 公证员任期届满日期及该公证员的签名;

(iii) 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iv) 用于将公证员电子签名附加到电子记录上的电子技术说明;

(v) 公证员电子签名样本,该样本必须包含公证员姓名,以及使电子签名能够被读取所需的说明或技术信息。

4. 电子公证行为的种类

(a) 《行政法》§135授权的任何公证行为,都可以依本条规定以电子方式完成,但条件是:

(i) 对任何书面文件的签署,如适用法律允许该文件使用电子签名,则公证员必须能够合理确认,该文件就是本人作出陈述或签署时的同一份文件;并且

(ii) 在使用通信技术实施电子公证行为时,电子公证员必须位于纽约州境内,不论文件签署人位于何处。

如果本人位于美国境外,则公证事项涉及的记录或标的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将向美国司法管辖下的政府官员、法院、政府实体或其他实体提交,或者与其审理、处理的事项有关;或

(2) 涉及位于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或者涉及与美国具有实质联系的交易。

(b) 依本条使用通信技术实施的电子公证行为,视为满足纽约州法律关于文件签署人必须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与公证员处于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地点的要求。

5. 电子公证行为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a) 在对书面文件实施电子公证时,公证员必须加附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应与电子记录连接,使任何删除或修改电子签名的行为都能够被发现,并会留下文件被修改的证据,从而可能使电子公证行为失效。

(b) 如果公证员电子签名符合州务卿规章批准的标准,即视为可靠。相关规章至少应要求电子签名:

(i) 对该公证员具有唯一性;

(ii) 可以独立验证;

(iii) 由公证员单独控制;

(iv) 附加于电子记录;

(v) 与数据进行连接,使底层文件之后的任何修改都能够被发现,并可能使电子公证行为失效。

(c) 公证员的电子签名只能用于实施电子公证行为。

(d) 远程在线电子公证证书必须写明:进行签署确认或宣誓的人是通过通信技术出现在公证员面前。

(e) 州务卿应制定必要规则,建立有关公证员电子签名的标准、程序、惯例、表格和记录要求。公证员电子签名必须符合州务卿制定的标准。

6. 电子记录的登记

(a) 如果法律原本将“必须是原始文件、必须打印在纸张或其他有形媒介上、或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文件登记的条件,则符合本条要求的电子记录纸质副本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b) 如果法律原本要求文件必须签字才能登记,则电子签名可以满足该要求。

(c) 如果法律要求文件或文件相关签名必须经过公证、确认、核验、见证或宣誓,只要有权实施该行为的人的电子签名及所有其他必需信息被附加于文件或签名,或者与其逻辑关联,即视为满足要求。如果公证员已经附加符合本条要求的电子公证证书,则无需同时附加实体或电子印章、印迹或印章图像。

(d)

(i) 公证员可以证明:由该公证员远程公证的电子记录,其签名页和文件类型的有形副本,是该电子记录的准确副本。该证明必须:(1) 注明日期,并由公证员以其依据《行政法》§131向州务卿提供的官方签名方式签署;以及 (2) 符合《行政法》§137。

(ii) 在适用情况下,县书记官、市登记官或其他登记官员应接受并登记电子记录的有形副本,只要该记录依纽约州法律本来具备登记资格,并已由公证员或其他有权实施公证行为的人证明。

(iii) 下列形式的证明基本上即可满足本款要求:

真实性证明(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纽约州 )

) ss.:

____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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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10页

真实性证明格式(续)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证明:所附记录(标题:________;日期:________)的签名页,是由本人打印或在本人监督下打印的电子记录中所附签名的真实、正确副本。本人进一步证明,在打印时,电子记录上的任何安全功能均未显示电子记录创建或签署后,其电子签名发生任何更改或错误。

(公证员签名及职务)

(官方印章或登记号码,以及公证员任期届满日期)

7. 电子邮件地址变更。电子公证员的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后5日内,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发送变更通知,并使用公证员的官方电子签名签署该通知。

8. 在纽约州经营的任何公证员或雇用公证员服务的企业,都不得强制要求所有公证交易只能使用电子公证方式。

9. 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强制任何公证员使用电子通信技术实施公证行为。如果公证员不确信:(a) 本人具备签署记录的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或 (b) 本人的签名是明知且自愿作出的,公证员可以拒绝进行该电子公证行为。

10. 尽管《不动产法》第9章或其他法律有相反规定,只要相关行为符合本条,即应视为满足法律关于本人必须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与公证员处于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地点的要求,除非某项法律明确排除本条授权。

§136 公证收费

公证员有权收取以下费用:

1. 主持宣誓或郑重确认,并在需要时出具证明,除非其他法律另行规定费用,每次2美元。

2. 对书面文件的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进行接受并认证:第一人2美元;每增加一人另收2美元;对见证人主持宣誓,每人2美元。

3. 对《行政法》§135-c规定的电子公证服务,收取由州务卿通过规章规定的费用。

§137 公证员权限说明

公证员依据本章行使职权时,除应注明公证行为地点(venue)并签署本人签名外,还应当在签名下方使用黑色墨水印刷、打字、盖章,或者在依§135-c实施电子公证时以电子方式附加以下信息:公证员姓名;“Notary Public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公证员)”字样;其最初取得资格所在县的名称;以及公证员任期届满日期。

在适用情况下,如公证员的官方资格证明已在其他县备案,还应注明“Certificate filed ______ County(官方资格证明已备案于____县)”。

依法在纽约州取得律师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公证员,可以用“Attorney and Counselor at Law(律师及法律顾问)”替代“Notary Public(公证员)”字样。

在纽约市范围内某县取得资格,或在纽约市某县县书记官办公室备案官方资格证明的公证员,还必须在每份文件上使用黑色墨水注明该县书记官在其取得资格时分配给他的官方编号。如果文件将登记在纽约市某县登记官办公室,且该公证员在相关登记官办公室依据本章备案亲笔签名和证书时获得过编号,也应附上该编号。

公证员未遵守上述格式要求,并不会因此使其官方公证行为当然无效。但是,如果公证员故意不遵守本条规定,州务卿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

在纽约州所有法院中,公证员签名下的公证证书,应作为证书所记载事实的初步推定证据;但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用其他证据反驳公证员证书中的内容。

§138 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或雇员的公证员及其他官员的权力

公证员、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法官、法院书记官、副书记官或特别副书记官、正式产权审查员、市长或市记录官、治安法官、遗嘱检验法官(surrogate)、特别遗嘱检验法官、特别县法官或宣誓官,如果同时是某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或雇员,可以接受该公司签署或向该公司签署的书面文件中任何一方的签署确认或证明,也可以为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雇员或代理人主持宣誓;公证员还可以对该公司拥有或代为收款的汇票、票据、支票、本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制作拒绝承兑或拒付证明。

但如果办理签署确认或证明的上述官员本人,无论以个人身份还是作为公司代表,是该书面文件的签署一方,则不得对该公司签署或向该公司签署的文件办理签署确认或证明;如果公证员本人是相关可转让票据的一方,或者对该票据标的具有财务利益,也不得为该公司拥有或代收的该票据制作拒付证明。

此前由上述官员接受的、与不动产有关的契据、抵押或其他书面文件的此类签署确认或证明,均予确认有效。本法不影响目前已经进行中的诉讼或法律程序。

§142-a 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公证员和宣誓官行为的有效性

1. 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过去或未来由公证员或宣誓官制作或实施的官方证书及其他行为,不应仅因第2款所列缺陷而被认定为无效、受损或有瑕疵,即使相关公证员或宣誓官在实施行为之前或当时的任命、资格存在这些问题。

2. 本条适用于以下缺陷:

(a) 公证员或宣誓官原本不具备被任命资格;

(b) 任命文件中姓名记载错误、拼写错误或其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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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11页

§142-a(续)

(c) 公证员或宣誓官遗漏了就职宣誓、未备案就职宣誓或以其他方式未完成资格手续;

(d) 任期、任命或资格已经届满;

(e) 因住所变更、接受其他公职或其本人其他行为而使公职空缺;

(f) 实施行为时位于公证员或宣誓官原本有权履职的司法辖区之外。

3. 如果某人明知存在第2款所述缺陷,或者从公证员或宣誓官证书表面即可明显看出该缺陷,则该人不得援引本条来排除该缺陷的影响;但是,在公证员或宣誓官实施该行为之日起超过6个月后,本款限制不再适用。

4. 宣誓官的官方证书或其他行为发生6个月后,如果缺陷只是其证书遗漏记载实施行为的日期和地点,或者对日期、地点的记载存在错误,则第1款仍适用。

5. 本条不免除任何公证员或宣誓官因其行为而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扩大其实际法定权限;本条也不限制任何其他使公证员、宣誓官的行为或其记录在特定情况下有效或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或规则。

《不动产法》

§290 定义;本章效力

(原文此处省略部分条文。)

3. “转让文件(conveyance)”包括任何以书面形式创设、转让、抵押或让与不动产权益,或者可能影响任何不动产权利的文件,包括用于行使权力的文件,即使该权力只是撤销权;也包括延期或从属抵押留置权的文件。但不包括遗嘱、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约、土地买卖的待履行合同,以及包含由代理人或受权人代表不动产所有人转让不动产权力的文件。

(原文此处省略部分条文。)

§298 纽约州内的签署确认和签署证明

位于纽约州内的不动产转让文件,其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可以:

1. 在纽约州任何地点,由以下人员办理:

(a) 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

(b) 正式产权审查员;

(c) 正式裁判员(official referee);或

(d) 公证员。

2. 在相关官员依法有权履行职责的地区内,由以下人员办理:

(a) 任何记录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官;

(b) 纽约市以外地区的宣誓官,或在纽约市五个县范围内履职的纽约市宣誓官;

(c) 市长或市记录官;

(d) 遗嘱检验法官、特别遗嘱检验法官或特别县法官;或

(e) 县书记官或县的其他登记官员。

3. 可以在有关人员被授权履职的镇、村或城市所在县的任何地点,由治安法官、镇议会议员、村警察法官或任何下级地方管辖法院法官办理。

§302 已婚女性的签署确认和签署证明

已婚女性在纽约州内对不动产转让或其他书面文件办理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可以与未婚女性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

§303 签署确认的必要条件

任何官员不得接受签署确认,除非该官员本人认识作出签署确认的人,或者已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人就是文件所描述并实际签署该文件的人。

§304 由签署见证人作证明

如果不动产转让文件的签署由签署见证人证明,则该见证人必须说明自己的居住地;如果居住在城市,还必须说明街道和门牌号码(如有);并且必须说明其认识文件中所描述且实际签署该转让文件的人。

除非主持证明的官员本人认识该见证人,或者已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人就是该转让文件上的签署见证人,否则不得接受该签署证明。

§306 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证书

办理不动产转让文件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的人,必须在文件上签署或附加一份由本人签署的证书,说明在接受该签署确认或证明时依法必须完成、了解或证明的所有事项;还应记录每一名被询问见证人的姓名及证言主要内容。如果属于签署见证人,还应记载其居住地。

(原文此处省略部分条文。)

§309-a 纽约州内签署确认或证明的统一证书格式

1. 对纽约州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或其他与纽约州不动产有关的文件,由个人作出的签署确认,其证书应当基本采用以下格式并正确填写空白:

纽约州 )

) ss.:

____县 )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面前亲自出现________。本人亲自认识该人,或基于令人满意的证据确认其为本文件中所描述且姓名签署于本文件的个人;该人向本人确认,其以本人所述身份签署本文件,并且其在文件上的签名,代表该个人本人,或者代表该个人所代为行事的人或实体,正式签署了本文件。

(办理签署确认人员的签名和职务。)

2. 在纽约州内,由签署见证人对任何人制作的、涉及纽约州不动产的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作签署证明时,证书应当基本采用以下格式并正确填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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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12页

§309-a 第2款格式(续)

纽约州 )

) ss.:

____县 )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面前亲自出现________,其为前述文件的签署见证人,并且本人亲自认识该见证人。该见证人在本人面前依法宣誓后陈述:其居住于________(如居住地在城市,应包括街道及门牌号码,如有);其认识________,并知道该人就是文件中所描述且实际签署前述文件的人;该签署见证人在场看到________签署该文件;并且该见证人同时在该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作为见证人。

(办理签署证明人员的签名和职务。)

3. 依据本章§300办理的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证书,还应包括该条要求的附加信息。

4. 本条中的“person(人)”包括任何公司、股份公司、遗产、普通合伙(包括注册有限责任合伙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专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外国专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事实代理人(attorney in fact)、房地产投资信托、商业信托或其他信托、保管人、代名人,以及以本人身份或任何代表身份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309-b 纽约州外签署确认或证明的统一证书格式

1. 在纽约州以外,对涉及纽约州不动产的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由个人作出的签署确认,其证书可以基本采用以下格式并正确填写空白:

州、哥伦比亚特区、 )

领地、属地或外国 ) ss.: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面前亲自出现________。本人亲自认识该人,或基于令人满意的证据确认其为本文件中所描述且姓名签署于本文件的个人;该人向本人确认,其以本人所述身份签署本文件,并且其在文件上的签名,代表该个人本人,或者代表该个人所代为行事的人或实体,正式签署了本文件。

(办理签署确认人员的签名和职务。)

2. 在纽约州以外,由签署见证人对任何人制作的、涉及纽约州不动产的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作签署证明时,证书可以基本采用以下格式并正确填写空白:

州、哥伦比亚特区、 )

领地、属地或外国 ) ss.: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面前亲自出现________,其为前述文件的签署见证人,并且本人亲自认识该见证人。该见证人在本人面前依法宣誓后陈述:其居住于________(如居住地在城市,应包括街道及门牌号码,如有);其认识________,并知道该人就是文件中所描述且实际签署前述文件的人;该签署见证人在场看到________签署该文件;并且该见证人同时在该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作为见证人。

(办理签署证明人员的签名和职务。)

3. 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

(a) 修改§299-a及§301-a所赋予的法律选择规则,依据这些规则可以办理签署确认或证明;

(b) 修改§307的任何要求;

(c) 修改§308第1款规定的任何印章要求;

(d) 修改§308、§311、§312、§314或§318规定的任何认证证书要求;或

(e) 当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声称是依照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领地、属地或外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时,修改本章其他任何条款所施加的要求。

4. 依据本章§300办理的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还应包括该条要求的附加信息。

5. 本条中的“person(人)”与§309-a第4款定义相同。

6. 依据本条制作的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其正文(不包括jurat宣誓证明部分)中,如果包含办理签署确认的城市或其他政治区划以及州、国家或其他地点,即使与本条授权的证书格式存在不实质性的差异,也不因此失效。

§330 官员渎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依法有权接受不动产转让或其他文件的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证明该确认或证明、或登记该文件的官员,如果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责时有渎职或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3 哪些不动产转让文件不得登记

(原文此处省略部分条文。)

2. 登记官员不得登记或接受登记任何不动产转让文件,除非该转让文件全文以及其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和认证文件,除其中的专有名称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以英文字母或字符书写外,均以英语书写;或者该转让文件、签署确认或证明证书及认证文件同时附有英文翻译。

该英文翻译可以由制作该转让文件的人依法签署并办理签署确认,并在必要时按照纽约州登记不动产转让文件所要求的方式进行证明和认证;或者,可以由拟登记该转让文件所在县的县法官或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正式指定的人制作,并由该翻译人在该法官面前签名、办理签署确认,并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证明该译文真实准确,同时附上该法官指定该翻译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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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13页

§333(续)

上述被指定翻译人员的译文,应当由其在相关法官面前签署、确认并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证明真实、准确,同时应包含该法官对其翻译资格指定的证明。

特别说明

由于《不动产法》若干规定已经修改,过去对公证员在纽约州某些地区履职权限的所有地域限制已经取消。现在,公证员除可以在纽约州任何地点主持宣誓或接受宣誓书外,也可以在纽约州任何地点接受不动产转让文件的签署确认和签署证明。

在纽约州境内,过去将县书记官认证证书作为文件登记或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要求已经取消。但是,如果文件将被登记或作为证据用于纽约州司法辖区以外的地方,仍可能需要县书记官的认证证书。

自2012年9月23日起,登记官员(县书记官)可以接收并登记影响不动产的数字化纸质文件和电子记录,包括契据、抵押、本票及其随附文件。纽约州信息技术服务办公室(ITS)已经制定规则和规章,以支持地方登记官员实施电子登记。

《银行法》§335

如果保险箱租金未支付,或者保险箱租约已经终止,并且出租人(银行)在向承租人发出适当通知后至少30日,银行可以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保险箱,取出并清点其中物品。

随后,公证员应向银行提交一份加盖印章的证书,说明保险箱打开日期、承租人姓名及箱内物品清单。保险箱打开后10日内,银行必须将该证书副本邮寄到承租人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民事诉讼法与规则》Rule 3113

本规则允许在民事诉讼中由公证员主持证言录取(deposition)。

《家庭关系法》§11

公证员无权主持结婚仪式;公证员也无权对婚姻书面合同中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署办理确认。

《公职人员法》§10

公证员可以主持公职人员的官方就职宣誓。

限制与违法行为 – 索引

《司法法》§484 非律师不得在纽约州执业法律业务

《司法法》§485 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轻罪

《司法法》§750 法院处罚权

《公职人员法》§15 公证员在宣誓和备案前不得履职

《公职人员法》§67 公职人员收费

《公职人员法》§69 某些宣誓禁止收费

《行政法》§135-a 因失职免职

《刑法》§70.00 重罪监禁刑期

《刑法》§70.15 轻罪监禁刑期

《刑法》§170.10 二级伪造

《刑法》§175.40 出具虚假证明

《刑法》§195.00 公职人员不当行为

《司法法》

§484 非律师不得在纽约州执业法律业务

任何自然人,除非已经正式获准在纽约州记录法院作为律师或法律顾问执业,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取报酬,为本人以外的人在任何法院或任何司法官员面前以律师身份出庭;也不得有偿为他人起草契据、抵押、转让、解除、租约或其他影响不动产的文件,遗嘱、遗嘱附录,或其他影响死后财产处分、遗产管理的文件,或者任何记录法院诉讼中的诉状;也不得以为他人在法院或司法官员面前从事律师业务为业。

但本条不适用于:

(1) 依法正式任命的防止虐待组织官员,在行使《非营利公司法》§1403授予该类机构的特别权力时;或

(2) 已完成至少两个学期法学院学习的法学院学生,或者法学院毕业人员,在毕业后参加了当时最近一次可参加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在被律师考试委员会通知未通过后参加了最近一次可参加的考试,并且尚未被通知已连续两次未通过该类考试;当这些学生或毕业人员在法律援助组织监督下,依照由该组织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司法部的上诉庭批准的项目开展活动时,可以在批准项目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本法通常禁止的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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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14页

§484(续)

(3) 从纽约州上诉法院律师及法律顾问准入规则认可的法学院毕业,并在毕业后参加了最近一次可参加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在收到律师考试委员会未通过通知后参加了最近一次可参加的考试,且尚未被通知已连续两次未通过该类考试的人;当这些人在纽约州政府、其下属行政区、州或地方政府官员或机构的监督下,依照由开展活动所在地司法部上诉庭批准的项目开展工作时,可以在批准项目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本法通常禁止的活动,并只能在与监督政府实体或官员法定权力相关的范围内开展此类活动。

§485 违反某些前述条款构成轻罪

任何违反§§478、479、480、481、482、483或484的人,构成轻罪。

§750 法院处罚刑事藐视行为的权力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纽约州最高法院有权依本条对任何非法从事或冒充从事律师业务的人以刑事藐视处罚;相关程序可以由法院自行启动,也可以由负有调查或起诉非法执业职责的官员提出,或者由依纽约州法律成立的律师协会提出。

公证员非法从事法律业务

不是律师却以律师业务为职业,属于犯罪。“法律咨询和意见、起草协议、组织公司及准备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包括遗嘱,长期以来都被归类为法律执业活动。”(People v. Alfani, 227 NY 334, 339。)

遗嘱

如果公证员实际以律师身份监督遗嘱制作,“无论怎样强烈谴责都不为过。这不仅侵犯律师职业,而且立遗嘱人会因此承担其郑重表达的意愿不能实现、经过成熟考虑的遗产处分计划变得无效的风险;这些遗产可能是其一生勤劳和克己的成果。”(Matter of Flynn, 142 Misc. 7。)

《公职人员法》

公证员在完成并备案就职宣誓前不得履职。《公职人员法》§15规定,任何人在未依法完成并正式备案所要求的就职宣誓之前,执行任何公职职能,构成轻罪。

公证员属于公职人员。

§67 公职人员收费

1. 法律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负有某项职责的,该公职人员必须履行,不得收取费用或报酬,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收取费用或其他补偿。

2. 对于法律允许收取费用或其他补偿的服务,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超过法律所允许金额的费用或报酬。

3. 除非服务已经实际提供,否则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取法律允许的服务费或补偿;但法律明确指示或允许其在提供服务前要求预付费用的除外。

4.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除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外,还可被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有权获得三倍损害赔偿。

公证员如果对普通宣誓书的宣誓服务索取或收取超过法定限额的费用,可能受到刑事起诉、民事诉讼并被免职。(Op. Atty. Gen. (1917) 12 St. Dept. Rep. 507。)

§69 某些官方宣誓禁止收费

官员为州议会议员、任何军官、选举监察员、投票站书记员或任何其他公职人员或公共雇员主持就职宣誓时,无权收取费用。

《行政法》

公证员失职及免职

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任何欺诈或欺骗行为,依据《行政法》§135-a构成轻罪,并可能被免职。如果公证员在任命申请中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或者为宣誓人准备并主持其对公证员明知属于虚假或欺诈内容的陈述进行宣誓,也可能被免职。

《刑法》

§70.00 重罪监禁刑期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

2. 不定期刑的最高刑期。最高刑期至少为3年,并按下列方式确定: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

(d) D级重罪:刑期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7年;

(e) E级重罪:刑期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4年。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

§70.15 轻罪和违法行为的监禁刑期

1. A级轻罪。A级轻罪的监禁刑为确定刑期;如判处监禁,刑期由法院确定,不得超过1年。(原文其余内容省略。)

§170.10 二级伪造

任何人意图欺诈、欺骗或伤害他人,虚假制作、完成或修改以下书面文件,即构成二级伪造:

1. 契据、遗嘱、遗嘱附录、合同、转让文件、商业票据,或者任何已经或可能证明、创设、转让、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法律权利、利益、义务或身份的文件;或

2. 公共记录,或者法律要求、允许或授权向公共机关或公职人员备案的文件;或

3. 由公共机关、公职人员或政府机构正式签发或制作的书面文件。

(原文省略部分内容。)

二级伪造属于D级重罪。

§175.40 出具虚假证明

公职人员依法有权制作或签发官方证书或其他正式书面文件时,如果其意图欺诈、欺骗或伤害他人,签发该文件,或制作该文件并意图使其被签发,同时明知其中含有虚假陈述或虚假信息,即构成出具虚假证明。

《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2026年3月)》完整中文翻译 · 仅供学习参考,以英文官方原文为准

原文第15页

§175.40(续)

出具虚假证明属于E级重罪。

§195.00 公职人员不当行为(Official Misconduct)

公职人员在意图为自己取得利益,或者伤害他人或使他人失去利益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公职人员不当行为:

1. 实施与其职务有关、但属于未经授权行使其职务职能的行为,并且明知该行为未经授权;或

2. 明知法律规定自己负有某项职责,或者该职责显然属于其职务本质的一部分,却故意不履行。

公职人员不当行为属于A级轻罪。

公证员应请求必须履行职务

《刑法》§195.00规定,有权接受宣誓或宣誓书的官员,在有人依法请求时有义务主持该宣誓;拒绝履行构成轻罪。(People v. Brooks, 1 Den. 457。)

伪证(Perjury)

任何人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就重要事项陈述或作证,并且明知该陈述或证言为虚假而故意作出,即构成伪证。

规则和规章

纽约州法规汇编 TITLE 19 NYCRR

CHAPTER V, SUBCHAPTER L

PART 182 公证员

§182.1 广告

(a) 不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的公证员,不得使用外语词汇虚假宣传自己是在纽约州或美国其他司法辖区获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但不限于:abogado、mandataire、procuratore、Адвокат、律師、avoca。

(b) 不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的公证员,如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宣传公证服务,必须在广告中加入以下免责声明:

“I am not an attorney licensed to practice law and may not give legal advice about immigration or any other legal matter or accept fees for legal advice.”

中文意思为:

“本人不是持有律师执照的执业律师,不能就移民或任何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费用。”

免责声明必须清晰、醒目地印刷,并使用与广告相同的语言。纽约州法规列出的部分语言译文如下:

(1) 简体中文(原文官方译法):

“我不是有执照的律师,不能出庭辩护,不能提供有关移民事务或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建议,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的费用。”

(2) 繁体中文(原文官方译法):

“本人不是持牌執業律師﹐因此不能出庭辯護,不能向閣下提供移民及其他法律事務方面的法律意見﹐也不能收取法律諮詢費。”

(3) 西班牙语(原文保留):

“No estoy facultado para ejercer la profesión de abogado y no puedo brindar asesoría legal sobre inmigración o ningún otro asunto legal como tampoco puedo cobrar honorarios por la asesoría legal.”

中文意思:本人无资格作为律师执业,不能就移民或任何其他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费。

(4) 韩语(原文保留):

저는 법을 집행할 수 있는 자격이 있는 변호사가 아니며, 이민이나 또는 다른 적법한 문제나 혹은 적법한 조언에 대한 수수료를 받을 수 있는지에 대한 법률상의 조언을 드릴수 가 없을지도 모릅니다.

中文意思:本人不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不能就移民或其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费用。

(5) 海地克里奥尔语(原文保留):

MWEN PA AVOKA KI GEN LISANS POU PRATIKE LWA E MWEN PA KA BAY KONSÈY LEGAL SOU ZAFÈ IMIGRASYON OSWA NENPÒT KI LÒT ZAFÈ LEGAL OSWA AKSEPTE LAJEN POU BAY KONSÈY LEGAL.

中文意思:本人不是持牌执业律师,不能就移民或任何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也不能收取法律咨询费用。

§182.2 定义

本Part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公证员(Notary Public / Notary)”是指符合《行政法》§130资格要求,并由州务卿依据《行政法》§131任命,按照《行政法》第6章及本Part规定程序实施公证行为的个人。

(b) “电子公证员(Electronic Notary Public / Electronic Notary)”是指已经依《行政法》§135-c及本Part规定向州务卿登记其实施电子公证行为能力的公证员。

(c) “公证行为(Notarial Act)”是指法律授权公证员实施的任何官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主持宣誓和郑重确认;

(2) 接受宣誓书和证言;

(3) 接受并证明契据、抵押、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签署确认或签署证明;

(4) 要求承兑或支付国内外汇票、本票和书面债务,并视情况对不承兑或不付款制作拒绝承兑或拒付证明;

(5) 依据《行政法》§135-c第6款(d)项制作真实性证明;或

(6) 电子公证行为。

(d) “电子公证行为”是指公证员本人实际位于纽约州境内,针对或涉及电子记录,并使用本Part授权的通信技术实施的官方行为。

(e) “记录(Record)”是指记载于有形媒介,或者存储在电子或其他媒介上并可以以可感知形式调取的信息。“记录”包括电子记录。

(f) “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g) “身份验证(Identity Verification)”是指公证员使用认证流程,对任何本人及/或出席公证行为的个人身份进行验证。

(h) “身份证件分析(Credential Analysis)”是指按照本Part采用的标准运行的流程或服务,由第三方通过审查公共和专有数据来源,确认政府签发身份证件的有效性。

(i) “凭证服务提供商(Credential Service Provider)”是指受信任的第三方实体,负责签发或登记订户认证器,并向订户签发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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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定义(续)

(j) “身份核验(Identity Proofing)”是指凭证服务提供商收集、验证并核实个人信息的流程。

(k) “亲自出席(Personal Appearance)”是指个人出现在需要公证行为的交易中,可以是实体到场,也可以是电子方式出席,但必须满足本Part规定的全部要求。

(l) “通信技术(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是指电子设备或流程,其:(1) 允许公证员与远程人员通过视觉和声音同时交流;并且 (2) 在必要且符合其他适用法律时,可以帮助与存在视力、听力或语言障碍的远程人员进行交流。

(m)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与《州技术法》§302第3款定义相同,但电子公证员在实施电子公证行为时附加的任何电子签名,还必须满足本Part规定的额外要求。

(n) “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KI)”是指共同支持基于证书的非对称或公钥/私钥密码系统实施和运行的架构、组织、技术、做法和程序。

(o) “公钥/私钥或非对称密码系统(Public/Private Key or Asymmetric Cryptographic System)”是指生成两个数学上相互关联密钥的系统,其中一个是公开可用的验证密钥,另一个是无法从公钥推导出的私钥。

(p) “本人/主行为人(Principal)”是指:

(1) 其签名出现在被公证的记录上的个人;

(2) 接受过公证员主持宣誓或郑重确认的个人;

(3) 在接受公证员主持宣誓或郑重确认后,其签名出现在被公证记录上的个人;或

(4) 为本Part之目的,打算从事上述任何行为的个人。

§182.3 公证员要求

(a) 所有希望在纽约州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证员,必须:

(1) 满足《行政法》§§130及131的要求;

(2) 采用本Part授权的方式,取得关于任何本人或其他出现在公证员面前个人身份的令人满意证据;

(3) 对于任何需要公证行为的交易,要求所有当事人在整个交易期间亲自出席;但依本Part和《行政法》§135-c授权并符合其要求实施的行为除外,除非其他法律明确排除该授权;

(4) 按照适用于相关交易的法律要求主持任何必要的宣誓或郑重确认;并且无论公证员最初在哪一县取得资格,都必须在每份需要宣誓或郑重确认的文件上注明并附上公证员官方编号;

(5) 如果公证员本人是交易当事人,或者对交易具有直接金钱利益,必须自行回避,不得实施公证行为;

(6) 如本Part要求未得到满足,或者公证员不确信正式记录或提交记录足以证明该个人有权以记录中所述代表身份行事,应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7) 按本Part规定保存记录;以及

(8) 姓名、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化后5日内,向州务卿发送由公证员官方签名签署的变更通知。

(b) 如果公证员不确信以下任何事项,可以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1) 本人具备行为能力或具有签署记录的能力;和/或

(2) 本人的签名是明知且自愿作出的。

§182.4 电子公证员的附加要求

(a) 除§182.3所列要求外,所有希望在纽约州实施电子公证行为的公证员还必须:

(1) 按本Part规定向州务卿登记其电子公证能力;

(2) 只能使用符合本Part所列标准以及州务卿要求的与这些标准有关的通信或报告要求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3) 实施电子公证行为时,公证员本人必须实际位于纽约州边界以内;

(4) 实施电子公证行为时必须使用能够检测地点的网络;不得使用任何行为、流程或设备伪装或隐藏电子公证员实际实施公证行为的位置;电子公证员所使用的系统或设备中任何能够检测位置的功能,在电子公证行为期间均不得被关闭或受到干扰;

(5) 在电子记录上附加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可靠:

(i) 对该公证员具有唯一性;

(ii) 通过利用本Part定义的公钥基础设施的数字证书,与电子记录附加或逻辑关联,并能够独立验证;

(iii) 由公证员单独控制;

(iv) 与数据连接,使底层记录之后的任何修改都能被发现,并可能使电子公证行为失效;

(6) 指定电子签名只能用于实施电子公证行为,或本Part另有规定的用途;

(7) 确保电子公证行为的远程在线公证证书清楚写明:作出签署确认或宣誓的人是使用通信技术出现在公证员面前;

(8) 对任何书面文件的签署,如适用法律允许该记录以电子签名签署,应确认该文件就是本人作出陈述或签署时的同一份文件;

(9) 如果本人位于美国境外,应在已录制的电子公证行为过程中,通过本人的口头确认核实该公证行为涉及的记录或标的:

(i) 将提交给美国司法管辖下的政府官员、法院、政府实体或其他实体,或者与其处理事项有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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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续)

(ii) 涉及位于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或者涉及与美国具有实质联系的交易;

(10) 为遵守§182.3(a)(8)的变更通知要求,应确保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州务卿,并使用公证员指定的电子签名签署;

(11) 对公证员登记电子公证能力时依法必须提交的信息,如有任何更新,应在实施任何后续电子公证行为之前完成更新。

(b) 公证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用于附加电子公证员签名和印章的访问信息,除非应州务卿或其指定人员要求、依据司法传票,或者在采取合理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向电子文件制作和传输供应商披露。密码、令牌设备、生物识别信息、PIN码、口令、受保护硬件上的软件等安全控制,应始终由公证员单独掌控。

§182.5 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

(a) 对任何签署文件并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公证行为的本人及任何见证人,公证员必须取得符合本Part要求的、足以令人满意地证明每个人身份的证据。

(b) 对实体出现在公证员面前的文件签署人,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必须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身份验证:

(1) 出示政府机构签发身份证件的正面和背面,且该证件:

(i) 有效且未过期;

(ii) 包含持证人照片;

(iii) 在适用时包含准确的持证人外貌描述;以及

(iv) 包含持证人签名;

(2) 出示至少两份当前有效、由机构、商业实体、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签发的文件,且每份至少包含该个人的签名;

(3) 公证员作出证明,确认该个人为公证员本人所认识;

(4) 由一名同时与该个人和公证员彼此认识的见证人,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证明该个人身份;或

(5) 由两名亲自认识该个人的见证人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证明其身份,并且这两名见证人提供符合本款第(1)项要求的身份证件。

(c) 对通过通信技术出现在电子公证员面前、且公证员本人并不认识的文件签署人,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包括以下全部内容:

(1) 按本条(b)款规定完成身份验证,并使用符合本Part要求的通信技术;

(2) 按本Part规定进行身份证件分析;以及

(3) 由符合本Part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身份核验(identity proofing)。

(d) 只要满足本Part其他全部要求,电子公证员确认通过通信技术出席的个人为其本人所认识,即可构成电子公证行为中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

§182.6 身份证件分析

身份证件分析必须符合本条全部标准。

(a) 身份证件分析必须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该提供商应向在线公证员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能力。

(b) 身份证件分析必须使用公共或私人数据来源确认身份证件有效性,并且至少应:

(1) 使用自动化软件流程,协助在线公证员验证远程人员身份;

(2) 确保身份证件通过真实性测试。该测试应符合健全商业惯例,并且:

(i) 使用符合本Part要求的技术确认身份证件视觉、实体或密码学安全特征的完整性;

(ii) 使用符合本Part要求的技术确认身份证件并非伪造或不当修改;

(iii) 在能够取得相关信息时,使用发证来源或权威来源持有或发布的信息,确认身份证件详细信息的有效性;以及

(iv) 将真实性测试结果提供给在线公证员。

§182.7 身份核验(Identity Proofing)

(a) 身份核验至少必须达到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数字身份指南》中规定的身份保证等级2(Identity Assurance Level 2),或采用业界接受、且安全程度至少相同或更高的标准。

(b) 引用并纳入。NIST《数字身份指南》中身份保证等级2标准,即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SP 800-63-3、Revision 3(2017年6月发布,并包括截至2020年3月2日的更新),在此通过引用纳入本规则。

该出版物可免费获得:

https://doi.org/10.6028/NIST.SP.800-63-3

也可以从以下出版机构取得: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Attn: Applied Cybersecurity Divis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boratory

100 Bureau Drive (Mail Stop 2000)

Gaithersburg, MD 20899-2000

电子邮件:dig-comments@nist.gov

该出版物副本还可在以下纽约州州务院办公室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One Commerce Plaza

99 Washington Avenue

Albany, NY 12231-0001

§182.8 通信技术

(a) 用于实施电子公证行为的通信技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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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续)

(1) 提供足够清晰的音频和视频,使公证员与请求公证行为的人在整个公证行为期间能够通过现场、实时传输同时看到并听到对方;该连续过程包括身份验证、身份核验、交易期间任何到场人员签署,以及公证员签名和印章的附加,均不得中断;

(2) 提供足够清晰的视频,使公证员能够查看、阅读并捕获作为身份证明提交的任何身份证件正反面;

(3) 包括安全的信号传输机制,使公证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截取通信内容;

(4) 包括一种复制流程,任何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必须留下相应记录,不得无痕修改;

(5) 以某种方式确保提交进行电子公证的电子记录,与本人实际电子签署的记录是同一份记录;以及

(6) 能够按照本条(b)款要求录制并存档音视频通信过程。

(b) 电子公证员必须保存视频和音频会议录像副本,录像至少必须包括:

(1) 完整公证行为,包括§182.4(a)(9)要求的核实过程;

(2) 完成公证行为所需的任何签名;以及

(3) 对所使用身份证明类型的口头说明。

录像不得包含对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的讨论或展示,并且必须自交易日期起至少保存10年。

§182.9 记录保存与报告

(a) 除任何依法必须保存的视频、音频会议录像外,所有公证员都必须保存足以证明其遵守《行政法》§§130和135-c以及本Part规定之公证员/电子公证员职责和责任的记录。

记录可以由第三方保存,但必须通过密码或其他安全认证、访问方式进行保护。记录必须在公证行为实施的同时制作,并包括:

(1) 公证行为日期、大致时间及所实施的公证行为类型;

(2) 接受公证服务的任何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3) 所提供公证服务的数量和类型;

(4) 用于识别本人的证件类型;如果身份是依据§182.5(b)(4)或(5)由见证人证明,还应记录见证人姓名,并在适用时记录其使用的身份证件类型;

(5) 对任何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的人所采用的验证程序;以及

(6) 对电子公证行为,记录所使用的通信技术;如果电子公证员所使用的通信技术本身不包含相关服务,还应记录使用的认证机构和验证服务提供商。

(b) 公证员依据本Part保存的任何记录,必须至少保存10年。

(c) 公证员依据本Part保存的任何记录,必须能够根据公证员依《行政法》和本Part履行义务的需要,向州务卿及其他有权人员提供。

§182.10 申请、登记与续期

(a) 公证员在实施任何公证行为前,必须依《行政法》§§130及131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州务卿正式任命并获得4年任期,并必须提供州务卿规定申请表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b) 已任命公证员在依州务卿规定表格登记其电子公证能力之前,不得实施电子公证行为。除州务卿规定的其他信息外,登记还应包括:

(1) 公证员当前任命所使用的姓名及完整邮寄地址;

(2) 公证员任期届满日期及该公证员签名;

(3) 公证员电子邮件地址;

(4) 将公证员电子签名附加到电子记录上所使用的一项或多项电子技术说明;该要求可以按照州务院规定的方式,通过登记符合本Part要求供应商的账户信息来实现;

(5) 公证员电子签名样本。该样本应通过州务院登记系统,使用公证员所选择的签名供应商,并按照州务院规定的方式提交;样本必须包含公证员姓名,以及使电子签名能够被读取和验证所需的说明、授权或技术。

(c) 公证员可以在其任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重新任命,前提是其仍符合《行政法》§§130、131及本Part要求。

(d) 已登记实施电子公证行为的公证员申请重新任命时,必须核实州务卿存档全部信息的准确性,并确认其在其他方面也符合本Part全部要求。

(e) 任何未遵守本Part中与普通或电子公证行为有关要求的公证员,不具备重新任命资格。

(f) 所有公证员首次任命、重新任命申请,以及电子公证能力登记,都必须采用州务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并通过纽约州州务院执照服务处办理。

§182.11 费用

(a) 公证员任命申请人必须缴纳60美元、不可退还的申请费,该费用按《行政法》§131规定使用和分配。

(b) 登记电子公证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在登记时向州务卿缴纳60美元、不可退还的登记费。

(c) 续任公证员任命的人必须缴纳60美元、不可退还的费用,该费用按《行政法》§131规定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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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1(续)

(d) 必须参加笔试的公证员申请人,每参加一次考试须缴纳15美元考试费,在考试当天支付。

(e) 信息变更申请以及补发执照/登记文件申请的费用为10美元,并在提交申请时向州务卿支付。

(f) 公证员有权按照《行政法》§136规定的标准对公证行为收费。

(g) 电子公证员每实施一次电子公证行为,有权收取25美元费用,该金额已经包括公证员为该次电子公证承担的全部成本。

(h) 本条要求的所有申请费、续期费和登记费,都必须以州务卿规定的方式支付。

定义与一般术语

Acknowledgment – 签署确认/承认

指已经签署某一文件的人,在依法有权接受确认的官员面前正式声明,该签署是其本人的行为和签署。

从技术意义上说,“acknowledgment”是指文件中所描述且已经签署该书面文件的人,声明该文件确由其本人签署。

日常使用中,该词通常也指由依法有权接受不动产转让文件签署确认或证明的官员所签发的证书,证明在某一特定日期,“________来到本人面前;本人认识其为该文件所描述并签署前述文件的人;该人确认其已经签署该文件。”

有关签署确认的法律目的,不仅是保障土地权属安全、防止不动产转让中的欺诈,也是为了提供转让文件已被正式签署的证据(Armstrong v. Combs, 15 App. Div. 246),使该文件无需进一步证明签署过程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使其具备登记资格。

《不动产法》规定:

“§303 签署确认的必要条件。任何官员不得接受签署确认,除非其认识作出确认的人,或者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人就是文件所描述并实际签署该文件的人。”

公证员必须确认的是:作出签署确认的人,与文件中描述的人以及实际签署文件的人,是同一个人。公证员本人必须掌握这一身份确认基础(Gross v. Rowley, 147 App. Div. 529)。除非公证员认识该人或已有证据证明该人就是文件所描述并签署文件的人,否则不得接受签署确认(People v. Kempner, 49 App. Div. 121)。实际签署文件的人不一定必须在公证员面前签名。

通过电话办理签署确认是违法的,公证员如此操作构成轻罪。签署确认证书通常写道:“于20__年__月__日,在本人面前出现________,本人认识……”等。如果声称作出签署确认的人实际上并未在证书所注明的日期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那么公证员关于其“到场”的证明显然属于虚假和欺诈。(Matter of Brooklyn Bar Assoc., 225 App. Div. 680。)

利益关系导致取消资格:公证员不得对自己具有利益关系的法律文件办理签署确认。(Armstrong v. Combs, 15 App. Div. 246。)

欺诈性签署确认证书:公证员如果明知某契据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当事人并未办理签署确认,却故意签发虚假的确认证书,构成二级伪造,可判处最高不超过7年的监禁(《刑法》§§170.10及70.00[2(d)])。该犯罪的核心是虚假证明并具有欺诈意图。(People v. Abeel, 182 NY 415。)

如果公证员缺乏有罪认识或犯罪故意,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以虚假证明为必要组成部分的转让文件属于伪造,因此无效。(Caccioppoli v. Lemmo, 152 App. Div. 650。)

公证员对虚假证书承担损害赔偿:如果公证员虚假证明抵押人曾亲自出现并确认抵押文件,由此造成损害的,可被要求赔偿。(Kainz v. Goldsmith, 231 App. Div. 171。)

Administrator – 遗产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未留下遗嘱的死者遗产的人。

Affiant – 宣誓人

制作宣誓书并在其上签名的人。

Affidavit – 宣誓书

宣誓书是由制作人在公证员或其他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依法宣誓后签署的书面陈述。宣誓地点(venue),即宣誓书宣誓所在县,应准确注明。但更为重要的是,宣誓人本人必须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并按照法律要求就宣誓书中陈述进行宣誓。

根据《刑法》§210.00,故意制作虚假宣誓书构成伪证。但要据此维持起诉,必须证明宣誓人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以某种明确、当时发生的行为,有意识地承担了宣誓义务;仅仅将已经签署的宣誓书默默交给公证员要求其出具证明,并不足够。(People v. O’Reilly, 86 NY 154;People ex rel. Greene v. Swasey, 122 Misc. 388;People v. Levitas (1963) 40 Misc. 2d 331。)

如果公证员为宣誓人准备某份陈述并主持宣誓,同时明知该陈述虚假,该公证员将被免职。(Matter of Senft, Aug. 8, 1929;Matter of Trotta, Feb. 20, 1930;Matter of Kibbe, Dec. 24, 1931。)

必须清楚区分“签署确认(acknowledgment)”与“宣誓书(affidavit)”。办理签署确认时,公证员证明的是签署人的身份以及文件签署事实;宣誓书则要求公证员对宣誓人主持宣誓。有些签署确认格式同时包含签署确认和宣誓书要素。公证员有责任审查每一份提交的文件,明确自己对该文件究竟负有什么公证职责。宣誓书与证言录取(deposition)不同,因为宣誓书属于单方陈述(ex parte statement)。(参见Deposition定义。)

Affirmation – 郑重确认

因宗教信仰或良心原因不愿宣誓的人可以作郑重声明;其与宣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某人因宗教或良心原因反对宣誓,公证员应允许其作郑重确认。可使用如下格式:

“你是否郑重、真诚并真实地声明和确认,你所作的陈述真实且正确?”

Apostille – 海牙认证

由州务院附加于已经公证并经县级认证的文件上的认证,用于文件可能在国际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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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st – 见证

应制作书面文件之人的请求,见证该文件的签署,并在文件上作为见证人签名。

Attestation Clause – 见证条款

例如遗嘱末尾的条款,由见证人证明该文件是在其面前签署,并说明文件签署方式。

Authentication (Notarial) – 公证认证

县书记官附加在由公证员签署的任何签署证明、签署确认或宣誓证书之后的证书。该县书记官证书用于认证或核实公证员具有依法履职的权限。(参见《行政法》§133。)

Bill of Sale – 动产买卖凭证

用于将个人财产权属从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书面文件。

Certified Copy – 经认证副本

由保管公共记录原件的政府官员签署并证明为真实副本的公共记录副本。公证员无权签发“经认证副本”。

公证员不得证明法律文件或其他需要向外国领事官员提交的文件本身真实。禁止范围包括以下类型的证明:

美利坚合众国 )

纽约州 ) ss.:

纽约县 )

“本人________,系纽约州____县依法任命、取得资格并宣誓的公证员,现证明并声明:本人真诚相信所附由________签署并在________面前宣誓的文件,在各方面均真实有效,并应给予完全的承认和效力。

特此证明,本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签名并盖章。

(印章) (公证员签名)”

公证员不得签发上述性质的证明。

Chattel – 动产

个人财产,例如家庭用品或固定装置。

Chattel Paper – 动产票据

一份或多份书面文件,同时证明付款义务以及租赁或特定货物上的担保权益。创设或规定该担保权益的协议称为“担保协议(security agreement)”。

Codicil – 遗嘱附录

在遗嘱之后制作、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文件。

Consideration – 对价

为促成订立合同而给付的任何有价值事物;可以是金钱、个人服务,甚至可以是爱与感情。

Contempt of Court – 藐视法庭

对法院权威不尊重、并干扰法院命令执行的行为。

Contract – 合同

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之间,在合法对价基础上,就实施或不实施某些行为达成的协议;每一方因此取得要求对方履行其所承诺事项的权利。

Conveyance (Deed) – 不动产转让文件(契据)

除遗嘱外,任何以书面形式创设、转让、让与或放弃不动产权利或权益的文件。

County Clerk’s Certificate – 县书记官证书

参见“Authentication (Notarial) – 公证认证”。

Deponent – 作证人/证言人

对书面陈述作宣誓的人。严格意义上指在deposition证言笔录上签名的人,但通常也可与Affiant(宣誓人)互换使用。

Deposition – 证言录取/庭外证言

证人在法院或其他听证程序以外,在公证员或其他依法有权主持证言录取的人员、官员或专员面前,在宣誓或郑重确认下作出的证言,预定用于之后的审判或听证。

Duress – 胁迫

对某人施加非法强制,使其被迫违背本人意愿实施某项行为。

Escrow – 托管

将某份文件交给第三方保管人,由其在指定事件发生时将文件交付给另一第三人。此类安排一经成立,原则上不应任意变更。

Executor – 遗嘱执行人

遗嘱中指定负责执行遗嘱条款的人。

Ex Parte (From One Side Only) – 单方程序

只在一方当事人出席,或只依据一方提交材料,而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听证或审查。

Felony – 重罪

可判死刑或州监狱监禁的犯罪。

Guardian – 监护人

负责管理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的人。

Judgment – 判决

法院作出的裁判,确认一人对另一人负有债务并确定债务金额。

Jurat – 宣誓证明语/宣誓证明部分

Jurat是宣誓书中由官员(公证员)证明该宣誓书已在其面前宣誓的部分。Jurat本身不是宣誓书。

《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2026年3月)》完整中文翻译 · 仅供学习参考,以英文官方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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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at(续)

常见jurat格式如下:

“Sworn to before me this ____ day of ____, 20____.”

中文可理解为:

“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面前宣誓。”

这些文字通常直接放在宣誓书签名之后,用于说明其中所载事实已经在该官员(公证员)面前宣誓或郑重确认,并与公证员官方签名以及《行政法》§137要求的其他信息一同构成宣誓证明部分。

Laches – 权利行使迟延

在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时发生不合理拖延或疏忽。

Lease – 租约

有权占有不动产的人,以一定对价(通常称为租金),将该占有权转让给另一人,在其终身、一定年限或任意租期内使用的合同。

Lien – 留置权/担保权利

附着于特定财产上的法律权利或请求权,在相关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

Litigation – 诉讼

进行诉讼的行为或过程。

Misdemeanor – 轻罪

除重罪以外的犯罪。

Mortgage on Real Property – 不动产抵押

正式签署并交付的书面文件,在不动产上创设留置权,作为支付特定债务的担保;该债务通常以债券形式体现。

Notary Public – 公证员

公证员是一种公职人员,其办理契据或书面文件的签署确认,使该文件可以作为其中所记载事实的证据;并对需要宣誓的文件或材料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主持宣誓和郑重确认。

公证员的一般权限由《行政法》§135规定;本手册前述其他法律条款还规定了公证员的若干其他权力。

Oath – 宣誓

宣誓是宣誓人作出的口头保证,表示其陈述是在意识到对上帝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况下作出,如陈述虚假,上帝将惩罚宣誓人。

公证员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与规则》规定的方式和形式主持宣誓和郑重确认,即:

CPLR §2309(b) 形式:宣誓或郑重确认应采用能够唤起宣誓人良知,并依其宗教或伦理信念使其充分意识到所承担责任的形式。

宣誓必须依法主持。宣誓人必须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不得通过电话主持宣誓(Matter of Napolis, 169 App. Div. 469);宣誓还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Bookman v. City of New York, 200 NY 53, 56)。

主持宣誓时,接受宣誓的人必须对公证员重复的宣誓内容明确表示同意,例如回答“I do(我愿意/我确认)”或其他具有相同意思的词语。

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要使宣誓或郑重确认有效,必须满足:第一,宣誓或确认的人必须亲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第二,该人必须明确宣誓或确认其所陈述内容真实;第三,该宣誓或确认必须针对当时作出;最后,该人必须有意识地承担宣誓义务。

公证员如果仅仅询问某人“某份声称为宣誓书的文件上的签名是否属于你本人”,并不算完成其职责。必须实际主持宣誓。

公司或合伙企业本身不能宣誓;宣誓必须由个人完成。

公证员不能给自己主持宣誓。

公证员的权利和权限属于本人专有,不能授权或委托给其他人代为行使。

Plaintiff – 原告

提起诉讼或对另一人提起法律行动的人。

Power of Attorney – 授权委托书

由个人制作的书面文件,授予另一人代表其采取行动的权力。

Proof – 签署证明

由签署见证人就某一文件的签署作出的正式声明,说明其居住地;确认其认识文件中所描述并实际签署文件的人;并确认其亲眼看到该人签署该文件。

Protest – 拒付/拒绝承兑证明

公证员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作出的正式声明,证明某张汇票或本票在某一日期已经提交要求付款或承兑,但付款或承兑遭到拒绝。

Seal – 印章

纽约州法律不要求公证员必须使用印章。如果使用印章,应足以识别该公证员及其权限和司法辖区。纽约州州务院认为,印章上唯一必要的文字是公证员姓名和“Notary Public for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公证员)”。

Signature of Notary Public – 公证员签名

公证员必须使用其被任命时登记的姓名签名,不得使用其他姓名。除本人签名和公证行为地点外,公证员还应在其签名下方使用黑色墨水印刷、打字或盖章注明:本人姓名;“Notary Public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公证员)”;其取得资格所在县名称;以及任期届满日期(《行政法》§137)。

如果公证员在任期内结婚,可以继续使用其任命时的姓名。但是,如果其选择使用婚后姓名,在其剩余公证员任期内履行公证职责时,仍必须在签名和印章中使用被任命时的姓名,并在该签名后以括号方式加上婚后姓名。续任公证员时,可以选择使用婚后姓名,也可以使用此前取得任命时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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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签名(续)

续任后,公证员必须按照其在续任申请中选择的姓名履行全部公证职能。

宗教团体成员如果在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姓名与其世俗姓名不同,可以使用其在宗教圈内为人所知的姓名被任命并履行公证员职务。(Op. Atty. Gen., Mar. 20, 1930。)

Statute – 成文法/法规

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制定的法律。

Statute of Frauds – 防欺诈法

州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必须已经部分履行,才能依法获得强制执行。

Statute of Limitations – 诉讼时效/追诉时效

限制刑事起诉或民事诉讼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开始的法律。

Subordination Clause – 顺位从属条款

允许在日后设立一项抵押,并使该后来设立的抵押优先于现有抵押的条款。

Sunday – 星期日

公证员可以在星期日主持宣誓、接受宣誓书或办理签署确认。但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在星期日进行证言录取(deposition)。

Swear – 宣誓

该词包括法律授权的所有主持宣誓方式。

Taking an Acknowledgment – 办理签署确认

指文件中所指名的人向公证员说明:其就是文件中所指名的人,并确认其本人已经签署该文件;也包括公证员取得足以令人满意地证明该签署确认人身份的证据这一行为。

当公证员在说明已经办理签署确认事实的格式文件上签署其官方签名时,即表示公证员“证明已经接受该签署确认(certifies to the taking of the acknowledgment)”。

Venue – 公证行为地点

指公证员接受宣誓书或办理签署确认的地理地点。每一份宣誓书或签署确认证书,都应在文件表面注明公证行为地点。

通常,公证行为地点写在文件开头,或者写在公证员jurat宣誓证明/官方证明的顶部,例如: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 ss.:”

中文可理解为:“纽约州,纽约县,ss.:”。

《行政法》§137要求公证员在所有签署确认证书或宣誓书jurat中注明其实施公证行为的地点。

Will – 遗嘱

个人对其财产作出的、在本人死亡后生效的处分安排。

收费表(Schedule of Fees)

公证员任命:

总任命费:60.00美元

(其中40美元为任命费,20美元为就职宣誓备案费)

姓名/地址变更:10.00美元

补发身份证明卡:10.00美元

签发官方资格证明:1.00美元

备案官方资格证明:1.00美元

认证证书(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e):3.00美元

本票、商业票据等拒付证明:0.75美元

每份额外拒付通知(最多5份):每份0.10美元

宣誓或郑重确认:2.00美元

签署确认(每人):2.00美元

签署证明(每人):2.00美元

见证人宣誓:2.00美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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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与实际公证服务

本文中文内容用于帮助理解纽约州公证员执照法和考试范围,不替代英文法条、纽约州州务院通知或法律意见。考试日期、费用、资格和规则可能更新,请在报考前核对官方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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