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以外出身华裔儿童赴华签证或旅行证
一、应该申请中国签证还是旅行证?
领馆官方网页的表述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根据目前华盛顿DC中国大使馆的解读(请务必看完所有条款):
- 父母外国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以儿童出生时的情况为准。
- 父母双方均持外国护照,儿童应该申请签证;
- 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儿童出生时双方持有外国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儿童应该申请签证;
- 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儿童出生时双方均不持有外国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儿童应该申请旅行证;
- 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儿童出生时仅有一方持有外国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儿童应该申请签证;
- 父母一方持中国护照,一方持外国护照,持中国护照的一方儿童出生时有外国居留权(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儿童应该申请签证,否则要申请旅行证。
- 最后,不管父母的情况如何,如果儿童以前办理过签证,都可以继续办理签证。 如果儿童以前办理过旅行证,现在父母有绿卡,儿童可以继续办理旅行证。如果儿童出生时父母没有绿卡,但后来有绿卡且办过签证,休斯顿领馆只能继续办签证,而DC大使馆一般只能继续办签证,但也听说有办旅行证成功的先例。
以上如果有变化(特别是第5,6种情况),我们会随时更新。 上面所列为我们知道的最近的情况。 您没有必要来电话或电子邮件确认。
二、中国签证
持美国护照申请探亲签证(Q2),只要护照有效期超过一年,均可以申请十年有效,每次停留120天的签证。特殊情况可以每次停留180天(领事决定,但儿童一般都会批准)。
- 联系金桥翻译客服
- 基本申请材料请见主页上的 申请中国签证所需文件材料清单。
- 首次申请赴华签证,请额外提供:
- 儿童出生证复印件(目前多数领馆不需要提供原件)
- 儿童父母双方中国护照及美国绿卡(正面)(或H1B,I-20等证明在美国身份的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美国护照复印件(如果在儿童出生后获得绿卡,也需要绿卡复印件)。护照只复印照片页 (若有多名子女同时申请签证,每一名子女的申请都要附一套复印件;因为不同人的申请材料可能会分开,由不同领事处理);
- 儿童父母一方(签字方)驾照(正面)复印件;
- 父母更改姓名者(儿童出生证上父母名字与父母护照上名字不相符),请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儿童护照上姓名与出生证上不符的,若第一次申请签证,也应该提供改名文件。
- 曾申请过签证的儿童(护照上有中国签证)如再次申请中国签证:
- 额外材料每个领馆要求不同,我们会在email中沟通。
- 如果旧中国签证不在现在的护照上,需要提供旧护照照片页复印件,旧中国签证复印件。
- 儿童签证填表签字注意事项
- 申请表确认页:写儿童名字,旁边签家长名字。
- 申请表第8页:上面申请人处写儿童名字,下边代填人签家长名字。
- 《申请人在美声明表》,《放弃旧10年签证声明》等:写儿童名字,旁边签家长名字。
十年多次入境签证,领事费$140,服务费150美元。 办理时间大约2周。
如果带小孩回国长住,可以有多种选择:
- 【不建议】申请新的Q1类签证。持这种签证入境后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可获得最长5年内可以自由出入中国的许可(相当于临时“绿卡”)。
- 【推荐】申请10年多次入境签证每次停留180天的Q2探亲签证。 入境后可以同Q1一样,马上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如果不办理居留许可,则每180天需要出境(如到香港)然后再入境,或者按以前的老办法办理签证延期(可延2-3次,每次最多180天)。 目前华盛顿DC中国大使馆及休斯顿领馆对儿童申请10年多次入境签证停留180天基本有保证。 注意领馆颁发的Q1签证如工作签证一样,本身只有一次入境而不是五年。居留许可的年限取决于当地公安局而不是领馆。
- 如果申请Q1寄养签证(不建议申请),需要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 经公证的寄养委托书(见《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
- 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三、中国旅行证
中国旅行证为2年有效,不能延期。过期前3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新的旅行证(当然必须是还符合条件)。拿到旅行证后,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旅行证的条件,原有的旅行证在过期前仍然可以使用。
目前旅行证通过领馆网上下载的app办理,不需要通过代理,也不要到领馆面试。
四、问题解答
问: 送小孩回国,小孩有美国护照及中国旅行证。出入中美国境需要什么证件?
答: 一般来说,从美国离境及中国入境时用旅行证。但有时也会验美国护照。 离开中国时,中国海关要看你怎么进的中国(旅行证),将来怎么进美国(美国护照)。 进美国时一般只提供美国护照即可。
问: 旅行证快过期,还能回中国吗?在国内需要延期吗?
答: 旅行证是护照替代品,所以只要旅行证还没有过期,就可以回中国。当然在国内也不需要办理旅行证延期了。
问: 小孩持旅行证回国,但现在旅行证已经过期,如何出境?
答: 出境前一个月左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入境卡(一次性使用有效)。
问: 在国内办理儿童签证延期或出境卡,可以由儿童的祖父母,外公外婆代为办理吗?要什么文件材料?
答: 可以有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各地要求材料不一样,请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本页后面附录中有武汉的要求)。一般需要儿童出生证,父母护照及美国身份复印件。现在许多地方要求经过领馆认证的儿童出生证,并要求有儿童父母的委托书。请参考《如何办理出生证认证与儿童寄养委托书》。
问: 我(小孩)持两年(一年)多次签证回中国,但由于停留期不够曾经在国内延长停留期。现又准备回国,原两年(一年)多次签证是否还有效?
答: 按规定,在国内延长签证停留期,原多次入境签证即失效,不能再使用。一般国内公安局会在延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多次入境签证上盖注销章,但现在计算机联网,有些城市也可能不加盖注销章。 以上是我们知道的情况。但现在这方面信息比较混乱,网上也有人说可以用。请自己决定。
问: 父母是绿卡, 小孩旅行证没有过期是否能继续使用?
答: 可以。多年前大使馆官员曾经做过权威解答。
问: 旅行证到期前多长时间可以更换新的?
答: 咨询了一下,大使馆的人说旅行证只能在到期前3个月内才能申请换新的。
问: 父母海归回国,中国公民,无外国居留权,小孩持旅行证回国,但现在旅行证已经过期,可以带小孩到美国办理旅行证延期或中国签证吗?
答: 不行,你们的小孩不符合在境外办理中国签证或新旅行证的条件。如果小孩要短期出国,可在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可以一次出境一次入境)。
问: 父母中国籍,海归后孩子上户口对他美国籍有什么影响吗?
答: 不影响,他18岁时可以自由选择保留中国或美国国籍。
问: 我本人没有美国绿卡,但有加拿大枫叶卡, 我是应该给孩子办理旅行证还是签证?
答: 无论你从哪个国家获得了永久居留权,你都即时丧失了中国内地常住居民的身份(内地 户籍),你的出生在美国的孩子即不具有(或不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你的孩子应申 请中国签证。
五、附录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申办寄养类L签证或居留许可须知》(2012)
外国人申办寄养类L签证或居留许可须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汉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须提供 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其复印件(A4纸格式),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提交二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及在汉住宿登记证明, 提供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 经公证的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 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分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在汉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经公证的书面保证,可以获得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
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获得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但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不能办理延期。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 翻译件。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领事条约”中有关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领事条约”中有关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柴泽民阁下:
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在谈判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就下列问题达成了协议:
一、两国政府同意便利家庭团聚,并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尽快地处理一切申请。
二、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三、凡持有派遣国旅行证件并办妥接受国入出境签证的派遣国国民进入接受国,在他们被赋与该身份的有效期内和签证的有效期内,将被接受国有关当局视为派遣国国民,以保证他们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得到派遣国领事的会见和保护。如果法律或行政诉讼妨碍上述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接受国,他们也不应失去派遣国领事的会见和保护权。此类人员应准予离开接受国,除外国人离境时通常所需的证件外,无需取得接受国的其他证件。
四、两国政府同意在接受国境内居住的有资格从派遣国得到经济利益的人应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领取有关款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即构成上述领事条约的组成部分,与领事条约同时生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互相建立领事关系和开设总领事馆的协议的附件“具体安排”即行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
埃德蒙.马斯基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马斯基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照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各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五日